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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正式建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21  浏览次数:20997
核心提示:日报头条讯(谢景强)近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全省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正式建立。

      日报头条讯(谢景强)近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全省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正式建立。《规定》的出台,是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以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体系。《规定》作为推动黑龙江省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有效促进了全省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联合检查、案情通报、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法律共研、争议共调、滥权共管,不断发挥监督功能作用,持续推动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稳步提升,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是以畅通监督渠道为途径,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将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通报给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政检察监督或行政执法监督时,检察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互相邀请参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意见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将提出的检察建议抄送给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行政机关重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报告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这些衔接举措,可以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监督线索来源,助力司法行政机关发挥政府层级监督的作用,规范全省行政执法工作。

      三是以加强部门互联为牵引,进一步彰显“1+1>3”的监督效应。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将执行申请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会监督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对全案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行政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符合立案监督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受理并依法进行监督,破解“立案难”问题。这些衔接举措,可以使监督更加有力、行政执法更加高效、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更加顺畅,切实达到“1+1>3”的工作效果。

      下一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将继续秉持“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同向发力、精准监督”的原则,与检察机关保持良性互动、常态沟通,推动落实《黑龙江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快建设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持续巩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省成果,为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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