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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工作的若干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7  浏览次数:13658
核心提示:日报头条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工作,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问题,改善心理健康水平,提升全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质量,1月17日,黑龙江省司法厅

日报头条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工作,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问题,改善心理健康水平,提升全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质量,1月17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推动形成部门密切协作、家庭共同担当、社会力量参与、组织保障有力、服务队伍优良、服务渠道多元、转介衔接便捷的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工作格局。

根据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聚焦当前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工作难点堵点,《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心理测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辅导场所、工作平台、转介机制、社区矫正机构与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渠道、服务队伍、创新模式、组织保障等十一个方面明确了路径和方法,为全省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工作提供了极具系统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遵循。

《措施》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为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个人心理健康档案,在入矫时、在矫期间、在解矫前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量与评估,记入其心理健康档案。根据测评结果适时调整其矫正方案。对心理测评或日常筛查发现存在心理行为问题或者主动提出心理咨询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心理援助服务,并做个案随访。

《措施》明确,各地利用当地资源打造符合当地特点的社区矫正心理健康服务工作项目。依托有条件的省属或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社区矫正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站或心理矫治工作室;司法所可以利用村(居)委会心理咨询(辅导)室或者社会工作室(站),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发挥高校、群团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实训研究中心或工作站;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各级精神卫生机构、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开通心理服务热线,建立“线上”远程心理服务平台,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措施》明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将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纳为本地指定合作机构,为有肇事肇祸行为风险或者患有精神障碍、疑似精神障碍社区矫正对象,就近指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设会诊、检查和治疗就医便捷通道,提供及时、高效的转介、诊断和治疗服务。

《措施》明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与当地精神卫生项目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立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人才库,组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服务;用好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派驻监狱(戒毒)警察专业优势,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措施》明确,对未成年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为其创造单独进行辅导的场所和条件,单独开展心理教育,并安排女性工作人员。根据其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方案。对面临家庭变故、情感危机、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创伤干预,做好跟踪辅导,记入其心理健康档案。

《措施》明确,到2025年8月底,全省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测评率和心理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到2025年底,被判定存在心理行为问题或主动提出心理咨询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个性化心理矫治全面覆盖。

来源: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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