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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公安提示:严禁非法捕捞水产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13627
核心提示:日报头条讯(刘帅辰)2020年7月20日,韩某某在禁渔期间在哈尔滨市巴彦县松花江乡松花江流域提水站附近,使用购买的禁渔工具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迷魂阵”),非法捕捞鲫鱼、鲢鱼、板簧鱼、川钉鱼、江虾等水

日报头条讯(刘帅辰)2020年7月20日,韩某某在禁渔期间在哈尔滨市巴彦县松花江乡松花江流域提水站附近,使用购买的禁渔工具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迷魂阵”),非法捕捞鲫鱼、鲢鱼、板簧鱼、川钉鱼、江虾等水产品共计26.2公斤,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并将捕捞的水产品及捕鱼工具扣押。近日经法院审理,韩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警方提示

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止工具、禁止方法进行捕捞活动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切莫以身试法。市民朋友如发现有非法捕捞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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