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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何为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03  浏览次数:13616
核心提示:日报头条讯(石宇)犯罪嫌疑人赵某强、辛某宝等人到四川省洪雅县老槽沟矿区(该区域为国家森林公园、大熊猫世界自然遗产地)盗采铅锌矿石约40吨,将公园核心保护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用于铺设、硬化路面等,并砍伐周

      日报头条讯(石宇)犯罪嫌疑人赵某强、辛某宝等人到四川省洪雅县老槽沟矿区(该区域为国家森林公园、大熊猫世界自然遗产地)盗采铅锌矿石约40吨,将公园核心保护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用于铺设、硬化路面等,并砍伐周边植物形成约一米宽的路,还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汽油等搬入矿区,用石头和混凝土对公园内部分道路进行硬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直接生态环境影响,匡算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生态系统局部受损,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第1款为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本罪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

      警方提示

      国家公园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人为干扰敏感度高且恢复困难,是生态安全高地。工业污染、人为破坏等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守护好生态家园才能造福子孙后代,更好地开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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