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车辆拒赔偿 诉前调解促履行
日报头条河南讯(口 李纯白 通讯员 吴宣萱)“你们说得对,这笔钱我确实应该补偿。”10月11日上午,一被告将所欠款项送到信阳市光山县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的手中,拜托调解员转交给原告,一起矛盾纠纷在诉前得以成功化解。
2022年10月,李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经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王某车辆损失共计9000元,但李某赔偿2000元后,剩余7000元一直拒绝支付。由于王某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该7000元由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李某一直未将7000元偿还给某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由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光山县法院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指派人民调解员专职负责调解。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情,并与李某取得联系,得知李某是因为觉得赔偿数额过高才不愿偿还。调解员找准根源,向李某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类案进行引导,让李某知晓这笔赔偿款确实应该由其支付,但李某只说考虑考虑,未当场兑现款项。其后,调解员又数次与李某联系,一点点消除李某疑惑,打开李某心结。最终,李某于10月11日上午来到光山县法院,将全部款项交到调解员手中,调解员也及时通知了某保险公司并将款项交付,该案至此调解结束。
近年来,光山县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编辑 / 王 杰
审核 / 李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