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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墙私搭棚屋 法院执行排除妨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30  浏览次数:80754
核心提示:  日报头条讯(口 李胜利 通讯员 吴宣萱)近日,光山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拆除一处违建棚屋,执行完毕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申请人晏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是同组村民,双方房屋前后相邻,间隔一公共过道。晏某过年回家时


  日报头条讯(口 李胜利 通讯员 吴宣萱)近日,光山县法院执行局成功拆除一处违建棚屋,执行完毕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申请人晏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是同组村民,双方房屋前后相邻,间隔一公共过道。晏某过年回家时发现,郑某利用其房屋后墙,修了两堵隔墙,在过道处搭建了一个棚屋,影响了自己房屋的排水,遂找郑某协商,双方约定了拆除时间。但到了约定时间,郑某不但不同意拆除棚屋,且将该棚屋用于养鸡养鸭,严重影响了晏某的居住环境,无奈之下,晏某将郑某诉至法院。2023年5月,光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未取得该棚屋所属土地的使用权且该棚屋的确影响了晏某房屋通风、排水等,存在一定的风险,判决郑某自行拆除违建棚屋,排除妨害。

  判决书生效后,郑某迟迟未主动履行拆除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光山县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郑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多次上门勘察现场,对郑某释法明理,从邻里关系、法律义务等多个角度做其思想工作。经过三周的持续攻坚,郑某迫于压力,与执行干警一起拆除了违建棚屋,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效避免了矛盾和冲突的进一步升级,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光山县法院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持续强化执行措施,重拳出击,有力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全力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以实际行动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用司法的力量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防线。

  编辑 / 王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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