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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及效力保障研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07  浏览次数:90240
核心提示:日报头条讯 【摘要】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由于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制度上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新的制度仍然存在

      日报头条讯 【摘要】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由于是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制度上并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新的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的弊病,然而这一现象的形成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产生的。这篇论文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弊端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以期待能通过对检察建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列举,来达到对检察建议效力的保障。

      【关键词】检察建议;适用问题;效力保障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但是由于立法时间较短,这一新的制度在法律设计层面仍存在着很多不足的情况,并且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足的情况。

      一、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

      从立法视角来审视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这一制度进入法律无疑具有很大的进步,并且得到了极大的肯定。但针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具体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和明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对这一监督制度的适用造成了很多的困难。法院的审判工作出现错误的情形,检察建议制度对其问题的提出和改正本应具有一定的积极价值和深刻影响。然而,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中检察建议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和概括,导致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并且一时难以有效解

决。

      (一)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建议具体适用有待继续研究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检察建议的规定从立法目的角度有很多精心的设计,期待让其发挥很好的效果。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民事抗诉和民事检察建议存在很多交叉和重叠的地方,对于在个别情况下究竟应该采用哪种监督举措法律规定的边界不够清晰,适用的情况不够严密。在某种情形下,对两种监督方式的选择和运用产生了一定的困难。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掌握不好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取保守的态度应该适用检察建议而不用,继续运用民事抗诉制度。    

      (二)检察建议具体适用的空间和区域亟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民事检察建议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进一步对其适用的空间和区域进行明确和完善。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在面对法院审判过程中产生的错误问题在哪些区域内使用民事检察建议,法律规定并不详细。(一)对于检察建议和民事抗诉的具体适用情形规定不够细致,所以当一个案件出现问题时,到底是该用哪种制度拿捏的不好。如有些法院审理对于有问题案件,到底应运用何种制度,或者第一步该考虑适用何种制度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二)检察建议针对法院产生错误判决或者法官行为的错误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过于概括,排除以上两种方式以后应该适用的情况、所应列举的区域没有有效的表述。使得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何种情况适用检察建议把握的不好,缺少法律该有的依据。(三)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问题的情况或者出现错案的情况亦或是法院审理工作人员自身的不合法和不合规定的行为,究竟是该适用检察建议还是抗诉,没有应有的说明和列明。    

      (三)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效力存在的问题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具有其应有的效果,具备一定的效力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度合理性和必要性与其自身的效力密不可分。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民事检察建议应具备极强实际效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民事检察建议所发挥的作用力明显有很大的提升的必要性,因此对其效力产生了不良的效果。试想,检察机关作出的一个没有强制力的民事检察建议,在法院的可采信度以及重视程度应是如何?如果法院认为该建议不具有约束力而不采纳,将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从而对法、检两院的相互配合协作起到消极的作用。一旦检察机关启动民事检察建议对法院的实际作用没有产生其应有的目的,检察机关这一新的制度就会有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还会产生很多对检察机关自身不良的影响,这些问题也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那么从立法目的角度,既然民事检察建议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法律监督制度就应该与民事抗诉有同等的地位,不能缺乏法律效力而形式主义化。 

      二、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问题及具体问题的体现    

      检察机关在适用检察建议的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导致检察建议的作用没有发挥明显的作用,也有很多是在检察建议的适用过程中运用不够准确甚至不够到位的方面。

      (一)法、检两院对检察建议的理解不同,产生沟通上的障碍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两个机关是具有各自的工作职责,独立进行工作,相互进行监督,互相进行配合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能项下行使各自的职权。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在检察建议这一制度的应用上,彼此之间的理解会产生不同,有时甚至会产生认知上的偏差。民事检察建议相比较民事抗诉具有灵活、柔性的特征,在面对法院审理案件产生错误时,应更加便利和全面。有效的应用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能促进两个机关的良性互动。但如果在法院对检察机关做出的民事检察建议不配合的情况下,检察院在考虑检察建议不一定被法院所采纳和重视时仍然需要启动民事检察建议程序,会认为没有必要多产生不必要的环节,因而直接适用民事抗诉制度。亦或是在两种制度都符合适用的条件时,为了保守起见,检察机关仍偏向于采取民事抗诉制度。因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各自理解的不同,致使其在实践中产生沟通上的问题影响相互协作、彼此配合。这些问题给两个部门所带来的隐患是巨大的,是不能不重视的。

      (二)民事检察建议本应和民事抗诉制度相协调

      民事检察建议这一新的法律制度在应用上缺乏好的依据和丰富经验,导致在实践中,监督机关按照以往工作的惯性思维,适用抗诉的情形仍然很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究竟什么时候适用民事检察建议,什么时候适用抗诉制度不够明确。当可以同时适用两种制度的情形,哪种制度被第一位的考虑就成为一个艰难的抉择。因此,法律针对两种监督制度的具体应用比较模糊,造成检院在适用过程中不容易做出取舍,产生不良的局面,影响制度本身的优势和实际的作用。

      (三)民事检察建议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效果平平

      在检察建议的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清晰,影响检察建议在适用过程中的质量。基于不同的情形而使得检查建议在具体应用过程中效果平平反响一般,有法律因素也有人为过错。在实务中,有的检察建议没有发现问题的关键所在。仅仅是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为了做出检查建议而建议。没有探究民事审判活动问题的真正所在、病症是什么,不能有的放矢的针对问题提出有效的、有价值、有意义的民事检查监督建议。

      三、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

      民事检察建议应运而生基于很多原因,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有好的一面也会有不足之处,关于检察建议的效力保障问题如下: 

       (一)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

      法律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制度设计,首先应该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性质。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工作中没有对其明确定性,以至于在理论研究方面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其本身所应有的效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应明确检察建议的首要问题即性质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是民事检察建议从字面上的理解又缺乏严肃性和严重性,因此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例如在法院如何适用检察建议会产生歧义并缺乏重视程度。但这一制度具有的自身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检察建议不同于民事抗诉只能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才能启动,检察建议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了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实现检院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和途径,应在法律层面对其性质做出进一步的明确,为法院更好履行其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加强对检察院做出检察建议的认识和配合具有深远影响。

      (二)有效促进民事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的联系 

      在实务工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与不具体,在某些制度交叉的情形,何时适用民事检察建议与何时适用民事抗诉产生了一定困难。检察机关为了更好的达到检察监督目的,就要处理好两种监督制度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对于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两种监督制度的作用首先应该深刻的认识并细致的研究,对于何种制度在前,何种制度在后,两种制度在都符合条件时的取舍都是十分值得反复推敲和不断总结的。不能顾此失彼,不可偏废任何一项,要灵活运用、有效实施。只有明确两种监督方式的适用情形,两种监督方式的配合方式,才能更好地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已达到实现立法目的的初衷并在实践中达到更大的作用力产生深远的影响力。

      (三)有效加强检院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

      法院和检察院是两个不同的司法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是行使职权的目的和最终追求的价值是一致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所具有的职能并不能草菅人命滥用职权而应是对法律的捍卫,检察院也是为了对法律的捍卫而进行监督做出相应的举措。民事检察建议作为一个新的监督制度,想切实有效的运行并实现立法目的和社会效用,必须与法院达成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检查建议具有柔性化的特点,在适用过程中缺少民事抗诉的强制性作用力。民事抗诉的启动会带来很严肃、很重要的作用,对法院具有很大的约束了和影响力。在制度层面,为促使检察建议的有效适用,就更需要法、检两院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设想,在法、检两院,建立针对检查建议对接协调的专门部门。对检院的检查建议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使得检院可以了解法官做出判决的具体想法,检察官对案件做出检查建议所采取的观点。加强沟通对法检两部门的相互协作和交流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法、检两院定期设立针对检查建议的联席会议,或者不定期的针对检查建议的临时会议。对具体问题进行研判和分析,以促进这一制度在适用上的有效性。

      结语

      为了有效保障民事检察建议的有效适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诉讼权益。应不断完善民事检察建议这一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应不断总结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作者系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李雪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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