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报头条讯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因缺钱主动联系梁某,在明知梁某使用银行卡进行不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和女友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售给梁某,后该两张银行卡共计转入被骗资金人民币270余万元。李某通过出售上述银行卡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元。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李某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进账总流水1000余万元,李某无法说明资金的合法来源和性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通过出售自己及女友名下银行卡为他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贪图一时利益,
以及对“帮信罪”的不了解,
李某的人生就此发生了巨大转折,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让人深感惋惜。
近年来,
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
目前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中的第三大罪名,
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刻不容缓。
那么,你了解什么是“帮信罪”吗?
一旦涉案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2022年3月22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公布《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对2020年公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
法院说法
本案中,公诉机关根据已查明的涉诈骗资金人民币270余万元,作为起诉的全部事实移送起诉。但单纯的出租出售“两卡”是否能够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支付结算行为或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在理论上尚存在争议。根据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对于此类犯罪,在实务上适用“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作为出租、出售两卡犯罪的入罪标准”已成为共识。因此,查明涉案银行卡在出租、出售后处于失控状态下的总入账资金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应在查明的犯罪事实中予以明确。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来源:黑河市爱辉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