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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省检察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100857
核心提示:中国凉都----六盘水检察人系列报道之三十三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省检察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为切实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在保护困难妇女儿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

 

中国凉都----六盘水检察人系列报道之三十三

六盘水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案入选省检察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为切实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在保护困难妇女儿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贵州省检察机关加强与妇联组织、教育、民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涉案困难妇女和儿童的救助帮扶力度,更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近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加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为主题发布4件典型案例。

  其中,“六盘水苏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成功入选。


苏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遗弃 未成年人 主动履职 法律监督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苏某乙,女,2008年4月出生,系苏某甲遗弃案被害人,与苏某甲系父女关系。

  2022年4月16日,苏某甲将其女儿苏某乙(14岁)赶出家门,次日晚19时许,苏某乙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某医院附近被车撞伤,因苏某甲拒绝接回,公安民警现场处置后将苏某乙送至六盘水市救助站,同月26日苏某乙被送至水城区救助站,期间救助站人员多次联系苏某甲,苏某甲拒不履行抚养义务;5月6日,水城区某镇将苏某乙接回,将其安排在水城区某镇某中学就读,苏某乙暂由所在村委监管。2022年11月22日,苏某甲因犯遗弃罪被六盘水市水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救助过程

  2022年7月,水城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苏某乙被其父亲苏某甲从家中赶出后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直无人监管,滞留公安机关三日后被送到市救助站又转至水城区救助站,其间相关部门多次与苏某甲联系,苏某甲拒接电话。水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后主动履职,联合其所在村委将苏某乙从救助站接出,联系教育部门将苏某乙安排在某中学就读,并建议所在村委履行临时监护责任,所在村委负责人多次联系苏某甲要求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苏某甲明确表示拒绝,所在村委工作人员报案至水城区公安局,在水城区检察院的监督下,水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0日,水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月22日,水城区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苏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因苏某乙母亲在其年仅三个月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与年迈的奶奶共同生活,在苏某乙三年级时奶奶摔断腿无力继续抚养苏某乙,苏某乙便只能跟随其父亲苏某甲生活。2022年4月,苏某乙被其父苏某甲遗弃,流离失所以至发生交通事故。为此,水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环节应救尽救原则,将司法救助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步办理。

  水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苏某乙系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学习面临极端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属于重点救助对象,特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给予救助。同时依托与民政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将该线索同步通报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开展综合帮扶。教育部门及时跟进,苏某乙所在中学以该案为契机制定了《关爱特殊学生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关爱特殊群体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四个优先”,即学习上优先辅导、生活上优先照看、活动上优先支配、资助政策上优先考虑。苏某乙在校期间费用全免,班主任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随时与其沟通交流,有效开导其厌学问题。同时,基层组织也加入到帮扶工作中,由所在地村支书资助苏某乙每周50元的零用钱,在校期间由学校管理照顾,周末由村干部接回村里;学校还联合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关爱苏某乙,启动该中学教育基金会对其进行帮扶,直至苏某乙初中毕业以及后续升学就读费用;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金1万元,下一步还将继续收集有关资料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区妇联将苏某乙纳入重点服务对象,持续关注跟踪其学习生活。

  案件办结后,水城区人民检察院回访时,所在地村干部介绍,水城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的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苏某乙生活得到了有效改善,学习成绩排名靠前,与同学相处融洽,热爱运动。苏某乙班主任表示今后会一如既往关心关爱苏某乙,直至学业完成,健康成长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建设者。


  典型意义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司法保护的重要形式。该案办理过程中,水城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围绕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帮扶措施,逐一推动落实,以“我管”促“都管”,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全面保护,切实解决未成年被害人教育、监护等迫切实际问题,改善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环境,呵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凉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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