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头条讯(常红锋 林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我们坚持不懈的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刑事司法改革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改革系统集成高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协同完善,侦、诉、审、辩关系出现新格局。刑事司法水平持续提升,程序公正价值日益凸显,尊重和保障人权全面覆盖,从“治罪”到“治理”的理念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积极构建刑事诉讼新模式。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达成广泛共识。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审查判断后提交法庭,审判机关严格按照证据标准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定罪量刑。案件必须围绕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进行,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一律出示在法庭,质证认证展开在法庭,对证据的采信决定在法庭。有效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从源头预防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切实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原则,防范选择性司法、疑罪从挂、疑罪从轻。不断推进庭审实质化、量刑规范化改革,让“看得见的正义”更加可感可触。
深入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严重暴力犯罪判处重罪重刑持续下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型犯罪和轻罪大幅上升。为有效回应刑事案件数量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社会治理难题,落实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慢审精审和快审简审有机结合,开启了刑事诉讼程序快慢分道的新常态。检察机关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捕率、不起诉率提升,诉前羁押率、一审上诉率下降。审判机关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新常态。公正与效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社会对立面极大减少。
持续深化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改革执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受立案工作流程、侦查取证、讯问合法性核查、取保候审适用,完善补充侦查制度,通过警情回访、受立案巡查、刑事复议复核等方式,着力解决报案不接、接案不立、违法受立案突出问题,统一对接检察机关、审核刑事案件重点环节,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推行完善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司法行政公开,建设规范化办案场所,常态化开展网上办案,督促办案人员规范执法习惯养成。创设“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达到减少群众诉累和无谓的程序空转。“终身追责不是口号”,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惩戒机制,以追责问责倒逼严格规范执法。
大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审判和审查起诉全覆盖,律师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征询司法机关意见,推动律师辩护从有形到有效覆盖。面对衔接配合不畅现状,完善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形式,在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快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面对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跨区域调配律师资源。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执业权利,改善办案机关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会见室建设,建立律师会见预约制度。
健全冤假错案严格防范及时发现纠正机制。“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检察机关是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负有扛牢纠防冤假错案的主导责任,秉承“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一方面严格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防止构罪即捕、带病起诉、勉强起诉,另一方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纠正漏捕漏诉、查纠侦查违法,有效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杜绝“跟着错、错到底”。侦查机关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慎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立案、移送交办、审查复查机制,特殊案件指令异地复查。“昆山反杀案”、“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等,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不断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重置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刑事检察“捕诉一体化”改革,完善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考核、配置、调整、退出等机制。管住枉法的权力,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落实过错责任追究,最大限度压减司法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从根本上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限不清、责任不明。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综合运用多种记录方式,打造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的执法司法闭环监督管理体系。天理国法人情高度融合,办案结果更符合实体公正。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强制报告、入职查询。
始终凸显司法为民理念。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法治是最好的保障。司法工作不仅有法律标准,更有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的政治标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不断增高,司法办案更需接受民众监督倾听民意。中央开展扫除黑恶专项斗争,清除社会毒瘤,还社会河清海晏,还老百姓朗朗乾坤。在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的同时,要需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也绝不是“一宽了之”“一轻到底”。对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该严则严,绝不手软;对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当宽则宽。(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