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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讨”无果 诉前调解“舒”心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4  作者:刘君  浏览次数:125720
核心提示:救助基金“讨”无果 诉前调解“舒”心结    日报头条河南焦作讯(记者 刘君 通讯员 吴静静)2022年7月11日一大早,双方当事人在河南温县祥云镇司法所的“普心调解室”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摁下了手印。三天前,温

救助基金“讨”无果 诉前调解“舒”心结
  
  日报头条河南焦作讯( 刘君 通讯员 吴静静)2022年7月11日一大早,双方当事人在河南温县祥云镇司法所的“普心调解室”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摁下了手印。三天前,温县祥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了一起诉前调解案件,接案后政法老兵调解员张普心、郑小东仔细分析案情,联系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快速化解一起债务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基层堡垒作用。

  
  案件源于2020年12月30日,被告马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田某1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田某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田某2当场死亡,田某1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18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马某和田某1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在田某1抢救的结束后,温县第二人民医院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承办人(原告)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后原告为田某1垫付医疗费66459.37元。被告马某除交强险赔付33229.69元外,剩余33229.68元一直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马某催索无果后,将被告马某诉至法院,法院将此案转祥云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张普心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一种应急性救助基金,当紧急情况消失或伤者已得到相关赔偿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抢救费用,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调解员向被告释法析理,被告马某表示理解并愿意承担此费用,但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导致被告马某经济拮据,无力偿还。后在调解员的努力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被告马某在签订协议之日先偿还原告10000元,剩余部分分期进行,并就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该诉前调解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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