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数字文化遗产
文博资源共享互通
观众走进博物馆欣赏文物,即使离得再近,却永远隔着一层玻璃。而数字藏品让观众掏出手机就可以“把玩”、观瞻,既可以放大欣赏细节,又可以在社交平台分享将宝藏收入囊中的喜悦,同时也激发了人们了解藏品背后的历史故事及当年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兴趣。
和艺术作品的数字藏品一样,文博机构的数字藏品也是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2021年底,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发布的《区块链技术激活数字文化遗产研究报告》(简称《报告》)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加快了迈向数字时代的步伐,使人们更广泛地接受数字内容;互联网上公众可触及的文博文物数字内容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的趋势;元宇宙的出现促进文博文物数字化内容共享互通。在这样的背景下,《报告》认为,作为文博文物数字化的基础设施,区块链发挥了规范数字内容标准、明确数字内容的权利归属、完善数字博物馆的建设三方面作用。
这让我们欣喜地看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让数字文化遗产的大范围激活和推广成为可能,在传播博物馆文化、提升博物馆品牌影响力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数字文化遗产需坚持公益属性
文物是全社会的财富,文博机构在开发数字藏品时,如何把握公益和商业的尺度,如何确保文物数据的安全,都是元宇宙概念中亟待完善的议题。
前不久,国家文物局有关司室在北京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针对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座谈会提出了规范化发展的建议,如在文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并明确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对于消费者,应选择合理合法、健康有序的收藏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远离因盲目炒作产生的风险。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从监管层面,针对数字藏品,已经开始考虑几个角度的问题。一是肯定了数字藏品是在文物信息数字化的大背景下,文博单位用以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的手段;二是提出文博单位在文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应坚持公益属性的要求,如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三是提到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合理创新创作;四是对消费者的建议,即在数字藏品的购买收藏中,选择正规、合法渠道,警惕炒作,谨慎追高。
版权与二次创作提上日程
一些公司在与文博机构合作数字藏品时,不可避免地要获得文物原始数据,而关于文物数据的安全,国家文物局在《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基于文物原型研发的数字藏品所涉及的文物原始数据,是否属于“技术资料”范畴,还有很大争议。更何况,文物原始数据泄露带来的造假仿制风险,也是文博机构数字藏品绕不过去的话题。
文物是全人类的财富,大多数博物馆所发布的数字藏品,多由“镇馆之宝”或者特色文物系列衍生而来,而有的就是基于文物原始数据直接生成的数据模型,还有一部分是根据文物原型进行了二次创作。文博机构数字藏品另一个争议是版权方面,作为公共文化资源的文物,本应免费让社会公众享有其权益。而一些博物馆以文物为原型,生成数字版权的藏品,如果只是基于数据生成,而没有二次创作,那这些藏品某种程度上只是文物的数字复刻品,将这些复刻品进行商业出售,除了公益属性的争议外,在版权方面也很难自圆其说。
这些争议倒逼了对版权和二次创作的关注和探索。例如今年4月,广东省博协下发了《关于国际博物馆日集中宣传数字文化产品的通知》,号召各一级博物馆通过正规授权方式,利用文物资源进行创新创作,发布数字藏品。由此我们看出,数字藏品版权问题已经得到越来越充分的重视,业内也意识到,文物资源的数据复制与文物资源的创新创作,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
之前,大多数博物馆所发布的数字藏品,多是文物的数据复制品,二次创作的空间非常小,几乎就是文物的数据模型再现。随着对文博机构数字藏品公益属性、版权等问题的强调,近期,二次创作的数字文创产品逐渐崭露头角。数字文创不再是对文物原型的简单数字建模,而是在取得文物所属单位或上级机构授权后,在原型基础上进行二次设计创作的数字产品。文博机构的数字藏品,正在进行从青涩到成熟的自我调节和积极进化,下一步,相关政策和法规还应该跟上,规避平台跑路、数字藏品丢失等风险,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