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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安县一男子“非法营运”且严重超员被判拘役一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3  浏览次数:108956
核心提示:多彩贵州 平安黔行系列报道之二十二贵州省普安县一男子“非法营运”且严重超员被判拘役一个月  近日,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熊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熊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

多彩贵州 平安黔行系列报道之二十二

贵州省普安县一男子“非法营运”且严重超员被判拘役一个月


  近日,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熊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熊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庭审现场照片)

  2022年3月22日,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在江西坡镇设置临时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工作,驾驶人张某熊驾驶贵EHD***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从窝沿社区坪桥幼儿园往江西坡镇下山村方向行驶。17时许,驾驶人张某熊驾驶车辆行驶至江西坡镇下山村(小地名:杨家冲)时,民警及运管执勤人员依法查获其驾驶车辆存在超员的违法行为,经对该车乘坐人员进行现场清点发现,其实载15人,与行驶证标注的核载7人严重不符,超员比率已超过100%。张某熊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普安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后,移送至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现场查获照片)

  法庭上,法官认为被告人张某熊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制秩序,驾驶自用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人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张某熊的刑事责任。最后,结合全案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张某熊自愿认罪认罚等具体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终做出了如上判决。

  法律解读:校车严重超员是刑事犯罪

  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校车严重超员的行为被纳入“危险驾驶罪”,一经查处,将按“危险驾驶罪”来追究刑责。同时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同样依照“危险驾驶罪”来定刑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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