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乡村振兴 » 正文

加强用地保障,支持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8  浏览次数:109753
核心提示: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文旅中国 作者:李蕾 为促进乡村振兴,繁荣乡村文化产业,保障文化新业态用地需求,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文化产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文旅中国   作者:李蕾

为促进乡村振兴,繁荣乡村文化产业,保障文化新业态用地需求,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从以下四方面加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相关用地保障工作: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谋划。跟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乡村各项开发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工作,要从规划源头着手,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土地利用、历史文化传承、文化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追求多目标的融合,合理规划和布局乡村文化和旅游发展空间。

二、强调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意见》指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要统筹发展与资源保护,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实际上涵盖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要在严格的耕地保护基础上开发利用。党中央多次强调,要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在促进乡村振兴过程中,文化和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更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二是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要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条件下开发利用。严禁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严格限制林地、湿地、耕地等自然碳汇的占用和过度开发。三是必须加强对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在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中,要注重对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建筑风貌等方面的保护和管控,注重文化挖掘和传承,保护好村庄特色风貌,防止大拆大建,千村一面。

三、加强用地保障和优化审批流程。在加强用地保障方面,《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完善审批程序、严格用途管理的前提下,加大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相关重点设施、项目的用地支持。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再利用的方式,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项目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在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方面,《意见》延续了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原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中的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了文化和旅游用地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意见》明确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的要求。同时,支持结合文化产业的业态特点,鼓励探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方式。

四、鼓励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土地复合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制度重大改革之一。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交易规则。法律层面的明确,为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保障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项目用地需求畅通了渠道。《意见》规定,探索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鼓励乡村文化和旅游项目经营实行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针对文化产业用地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特点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实需要,《意见》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作者为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副研究员)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