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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0  浏览次数:143648
核心提示: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文旅中国 作者:刘淼 薛帅9月2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公开发布。《办法》的出台,旨在强化对经纪机构的管理,约束表演者行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文旅中国   作者:刘淼  薛帅

9月2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在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公开发布。《办法》的出台,旨在强化对经纪机构的管理,约束表演者行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无论是网络主播,还是开设直播账号的演艺明星,其背后的经纪公司都将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围。

《办法》所称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行业内俗称“MCN机构”“主播公会”,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遵照线上、线下统一管理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表演平台、经纪机构、主播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

当前,网络表演直播活动中,仍存在为博取眼球、获得流量,错误引导粉丝群体,制作、发布的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同时个别经纪机构一味追逐经济利益,为诱导打赏、虚假消费、炒作宣传等网络黑灰产提供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办法》还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有关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实施动态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压实经纪机构责任的同时,《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威慑力,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经纪机构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同时,积极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据悉,为更好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近期将成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委员会,在行业自律、正面引导、教育培训方面开展工作。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文化和旅游部治理网络表演行业“娱乐至上”“流量至上”等不良风气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机构明确准入资格、划定行为红线、规定执行细则,有利于促进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据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还将出台《关于加强演出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明确演出经纪机构对艺人经纪、粉丝引导以及演出内容安排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全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中,进一步强化对价值导向和法规政策方面的考核。


加强管理 把好导向 治理乱象

——文化和旅游部就《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刘  淼


随着我国网络表演市场的快速发展,网络表演已经成为新的网络文化业态,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互联网上消费娱乐的重要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提供链接、桥梁作用,是网络表演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文化和旅游部作为网络表演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管理,约束表演者行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治理娱乐圈乱象。日前,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是怎样的?

答:目前,网络表演内容提供方主要包括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表演者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于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网络表演者,文化和旅游部已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形成了有效的管理体系。而作为联结直播内容生产者和传播渠道中间桥梁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直播内容有较大影响力,却处于管理的空白地带,亟须提高管理工作的精细化水平。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经纪机构管理也是引导粉丝理性追星、治理粉丝圈乱象的重要举措。


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对表演者有哪些责任?

答:一是要采取有效手段核实表演者身份。有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面谈、视频通话,目的在于确认表演者与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况。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要求。 

二是应当与表演者签订协议。应通过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能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合同形式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述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是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当前,表演者对用户采取语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对待、承诺返利、线下接触或交往,或者赠送包含违法内容的图片或视频等方式诱导、诱惑用户进行打赏等消费行为多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作为与主播有密切联系的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表演者此类行为的管理,明令禁止。同时,对于粉丝数量较大的表演者,经纪机构应当与表演者共同加强对粉丝群体的引导,避免出现粉丝恶意扰乱其他表演者正常网络表演活动或与其他表演者的粉丝争吵、谩骂等情况。

四是应对表演者加强教育培训。经纪机构要告知表演者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禁止其在直播中出现违法违规内容,或发生脏话连篇、与粉丝对骂等不当行为。通过培训提高表演者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引导网络表演者通过优质表演内容吸引用户。


问: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主要为主播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服务,以及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服务,同时,还为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输送适应网络表演活动的主播,负责主播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主播管理方面,直播平台作为直接提供内容传播服务方,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负有人员管理和内容审核责任,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按照本《办法》负有人员管理责任。主播在直播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直播平台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均负有责任。


问:“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相较传统演出经纪服务大多1对1甚至是多对1的线下服务模式,网络表演经纪服务因行业自身特性,大多是1对多的线上服务模式,有的甚至是1对上百、上千。《办法》提出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0,主要是考虑到经纪人员的管理能力,为保障其提供的经纪服务质量,这一比例限制充分征求了直播平台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意见。


问:行业组织应如何加强行业自律?

答:目前,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直播)内容百不宜手册》《网络主播警示和复出管理规范》,在演艺人员、主播、直播平台方面都制定了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了有效的行业自律。行业组织可依照此前思路,可针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制定标准规范,逐步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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