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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宗“宋都收藏雅集”专题讲座菁华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6  浏览次数:171913
核心提示:“小众共有·大众共享”关于民间收藏与民办博物馆办馆理念的经济学思考河南省民办博物馆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执行馆长 李宝宗中国( 河南) 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保税仓2021 年 10 月 17 日 上 午

“小众共有·大众共享”
关于民间收藏与民办博物馆办馆理念的经济学思考

河南省民办博物馆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执行馆长 李宝宗

中国( 河南) 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保税仓
2021 年 10 月 17 日 上 午 9:00-11:00


“小众共有·大众共享”释义
所谓“小众共有·大众共享”,是指“收藏,永远只能是少数人(小众们)的事情,而其所藏,则属于全人类共有的不可再生的宝贵的文化遗产;因此,“小众”们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尊放在人类文明的圣殿——博物馆里,使其成为社会“大众”们的公共文化“共享”。



2012 年 7 月 23 日《文汇报》刊发——上海市民办博物馆考察团成员文章





2013 年 9 月 17 日《大河报》,记者 王惟一




2014 年第 1 期《中国博物馆》刊发





20191006 腾讯视频——从“私家珍藏”到“社会共享”,为何人们热衷于兴建博物馆?




2014 年第 1 期《中国博物馆》,2019 年《中国观察》收录
2014 年第 1 期《中国博物馆》收录

“小众共有•大众共享”
关于民办博物馆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    李宝宗
 
摘要:自 2010 年初国家文物局、民政部等七部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颁布以来,我国民办博
物馆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据国家文物局在《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 年)》中公布的数字,截止 2011 年底,全国经文物、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博物馆已有 456 家,占我国博物馆总数 3415 家的13%。根据规划,到 2020 年时,全国民办博物馆的数量,将要达到 1100 多家,占总数的 20%(截止 2020 年底全国博物馆总数达 5788 家,其中非国有博物馆 1860 家,占总数的 32.135453%)。
民办博物馆数量的高速发展,是不争的事实。但在其生存与发展方面所遇到的难题,也同样地令人尴尬。因为大部分民办博物馆被批准建立后,就长期处于闭馆状态。从资源配置角度看,这无疑是特别的“不经济”。浅层原因,当然是地方政府支持政策的缺失。但深层原因,则在于我们观念的错误。也就是说,对民办博物馆法人财家产的性质问题,对民办博物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问题,我们还缺乏正确的认识。

为此,笔者先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论证了民办博物馆法人财产的性质问题,与之前的“私人收藏”相比, 他不仅失去了占有权和处分权,也失去了收益权。也就是说它已经产生了质变,已经成为了“公共收藏”。我们不应该再用“私人财产”的观念来看待它了。接着,又从“公共经济学”角度论证了民办博物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和国立博物馆一样,同样属于“公共物品”,因此也应该像对待国立博物馆一样,在场馆建设和举办展览方面给予民办博物馆以同样的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
民办博物馆的生存问题解决了,事情远未到此结束。接着,笔者又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论证了通过立法, 鼓励社会贤达在股权转移,但保管权、展览权、研究权仍归博物馆所有的前提下,“认领”博物馆文物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一箭数雕的良好的社会效果。由此,博物馆再用认领所得继续征集文物,从而达到其滚动发展、实现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博物馆制度的目的。如此,民办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就彻底的解决了。
一、关于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性质问题
一提起民办博物馆,在人们的头脑中就会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马上浮现出来,那就是“私人的”三个字。其实,这是一个需要更新的观念。为什么这样说呢?
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财产权是指对财产的依法占有、处分、收益等三种权利的组合。而在这三种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收益权。也就是说,如果你具有了对某一财产的收益权,那么其占有与处分权利的有无也就是次要的事情了。
据此,我们来看一看民办博物馆创办者对其所具有的财产(创办博物馆的文物)所具有的权利的性质吧。首先, 根据《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他没有占有权,因为博物馆一旦建立,原来属于他私人的财产便已经成为博物馆的法人财产了;也就是说原来属于“私人收藏”的文物,因为博物馆的开办就已经变成为“公共收藏”的文物了。其次,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原来属于他自己的文物,一旦备案到国家文物局,他便也同时失去了通过转让变现(处分)的权利了,因此他也没有了处置权。再次,根据免费开放的现实,他也因此失去了收益权。
那么,他为什么要办这个博物馆呢?这个问题我们留到最后再讲。
二、关于民办博物馆的“公共物品”性质问题
让我们先来看一对公共经济学的概念,即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所谓竞争性,意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就需要减少任何其他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消费。所谓排他性,意指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只有付费才可以使用。因此,私人物品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生产、供给和消费。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二者区分的标准是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物品则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诸如国防、治安、消防、路灯、防疫、公共广场与绿地等,都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 路灯照亮了我回家的路,并不妨碍照亮我邻居回家的路;我得到了路灯照亮道路的好处,也并没有减少我的邻居得到相同益处的机会。而“公共物品”的生产虽然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但其供给者却只能是通过政府购买来实现的, 其消费也只能是免费的。因为如果通过市场来提供和消费的话,就会出现要么“不可能”,要么“不经济”的结果。
就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来说,事实上涉及到利益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即民办博物馆、政府和社会大众。作为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创办博物馆,奉献自己花费无量心血和巨
额资金所收藏的文物的欣赏权(亦即收益权)的方式,使其成为社会大众的文化共享,而由此获得的社会赞誉方面的精神享受。二是因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补偿(或者说购买)能够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所获致的博物馆的日益壮大及其由此带来的更大的精神享受。
作为参观博物馆的社会大众,应该牢记“没有免费午餐”的道理,国立博物馆的“免费”,民办博物馆的“免费”,只是一种宣传上的具有误导性说法。事实上,作为一个消费者,你早已通过纳税的方式把自己的“参观费”交到政府那里去了。在消费博物馆的文化服务方面,你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将主要是要求政府加强对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使政府用你所纳的税款,去对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进行最“经济”的购买。
作为一手托两家的政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也只能是通过有效的监督与科学的管理,去使用纳税人的钱, 即以最“经济”的方式,去购买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去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文化需要。
总之,民办博物馆和国立博物馆一样,都是公共文化服务这一“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其所生产的服务,都是需要政府为满足纳税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去购买的。所不一样的只是,购买民办博物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与购买国立博物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相比,前者代价更低、效益更高,用经济学术语来说,也更“经济”。因为最值钱的,是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而这些,恰恰是不需要政府花钱购买的。政府所需要购买的,仅仅是民办博物馆开办展览与维持日常运营所需要的一点小小的经费而已。
三、关于购买民办博物馆“公共物品”的方式问题
关于购买民办博物馆“公共物品”的方式问题,西安市《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实施办法(暂行)》,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值得予以特别的介绍。
该办法第八条讲:新建民办博物馆选址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讲:在非公共文化事业用地上的已建成民办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性质。
第十三条讲:民办博物馆建设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减免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第十四条讲:民办博物馆门票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第十六条讲:对符合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的民办博物馆,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其符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讲: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捐赠、赞助涉及税收减免和奖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讲:民办博物馆的用水、用电和使用燃气空调的主馆部分的用气,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共文化事业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讲:新建和利用已有建筑改建的民办博物馆,对其中用于展览、修复、库房、科研、设备间、办公室等区域的建筑面积,以政府股权投入的方式,分别按每平方米 500 元和 2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博物馆新建或改建项目补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 300 万元和 100 万元。

第二十条讲:参照国家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按照展陈面积、藏品数量、等级、类型等因素,经综合考评分为大、中、小三个级别。根据博物馆提供社会服务、发挥社会效益的质量和程度,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对民办博物馆每馆每年按照对应等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运转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讲: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组织的利用自有藏品赴市外进行展览和引入展品在自有馆内举办的展览活动,分别按照赴境外、市外展览和引进展览的临展类型,综合每次临展规模、藏品等级、展览天数等情况,分为大、中、小型展览三个等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条讲:经审核批准设立的民办博物馆,依法拥有的藏品、资产、受赠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 并依法予以保护;在行业准入、评估定级、行业评比、对外合作、馆际交流、表彰奖励、信息资源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五条讲:每年按照统一标准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从考核为优秀的博物馆中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从以上引述我们可以看出:西安市《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从建设优惠、税费减免、补助奖励、财政金融扶持等方面,对促进民办博物馆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请问,如果全国各地都能像西安市这样,不仅明白民办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一样,都是公共文化服务这一“公共物品”的生产者的道理,明白其服务都是需要政府购买的道理,而且还能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高度,出台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政策,那么,我国民办博物馆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即生存问题,不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了吗?
在此,我还想补充一点,那就是对民办博物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方式似乎可以设计得更科学一些。譬如,是不是可以模仿“教育券”的方式,发行“文化券”?这样,民办博物馆,甚至国立博物馆千方百计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也就调动起来了。因为博物馆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偿经费的多寡,主要是靠参观者的多少来决定的。参观者多,你收到的“文化券”就多,你凭收到的“文化券”从政府那里领到的经费就多。反之则少。如果这个建议得到落实,国立与民办博物馆之间,各个博物馆之间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的竞争局面就会很快形成, 政府以最经济的方式(使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便可以达到。这个建议,还涉及到公民文化权利的有效落实问题,意义十分重大。但限于篇幅,在此不予展开。
备注:最早提出“教育券”理论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谓“教育券”,是指政府把原来直接
投入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生均单位成本折算以后,以面额固定的有价证券(即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家庭或学生,学生凭教育券自由选择政府所认可的学校(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不再受学区的限制,教育券可以冲抵全部或部分学费,学校凭收到的教育券到政府部门兑换教育经费。“教育券”的实行,不仅可以扩家长和学生的选择权,还可以促进公立和私立学校之间,以及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关于民办博物馆“现代体制”的建立问题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明白了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和国立博物馆一样,其所生产的公共文化服务, 都属于“公共物品”,都是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来提供给观众的。还通过西安市的例子来说明了购买时可以采取的方式。最后,又通过提出模仿“教育券”来发行“文化券”,以便更科学地购买民办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议, 明白了对民办博物馆进行科学管理的方式。但做到这些,只是比较好地解决了民办博物馆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即生存问题。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民办博物馆藏品日益丰富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好,民办博物馆的壮大,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了。因为,民办博物馆的产权性质决定了征集藏品的经费,只能通过自己去解决,国家不可能给予支持。
民办博物馆在征集藏品的经费方面,目前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自筹。但人的命运是不可琢磨的。假如创办者因为某种原因,致使其经济来源枯竭,甚至破产;或者因病、因灾、因祸而去世。那他所创办的博物馆的藏品,还谈得上什么日益丰富呢?在这种情况下,不关闭也就是万幸的了。有没有一种好的办法,能够改变这种民办博物馆随创办人的命运跌宕起伏甚或关闭的命运呢?
有!这就是我们“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目前正在试验的一种办法。即通过在股权转移,但保管权、展览权、研究权仍归博物馆所有的情况下,鼓励一些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贤达对馆藏文物进行认领的办法。由此办法, 博物馆获得认领款后,再用于征集新的文物,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通过这种“认领”办法,使博物馆在藏品的日益丰富方面,获得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同时,也使博物馆的股东队伍日益扩大。如此,民办博物馆的现代体制基础便得以奠定:即股东大会制定章程,董事会依据章程决策,馆长依据章程行政,监事会依据章程监督的架构便得以建立。如此,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分离,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的民办博物馆博物馆,便水到渠成的实现了自己的光辉诞生!如此,中国民办博物馆群体,在日益扩大的股东队伍的“小众”共有其藏品,社会“大众” 共享其文化服务方面的良好局面也就形成了。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股份制,是目前最先进的企业组织模式。是解决了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从而使资本主义制度生命力更加旺盛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所谓民办博物馆的现代制度的建立,事实上也就是指股份制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建立。
这个办法,单从理论上是讲得通的。但在现实中,目前却是比较难以实行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只规定对民办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博物馆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条件时,可享受免征收入所得税的优惠,而对准捐赠性质的“认领”者们的付出,却没有相应的鼓励性的免征条款。因此,还需要国家在立法上的支持,当然,主要是税法上的支持。如果税法能够规定:认领民办博物馆藏品的支出,可以冲抵自己应交的税款。那么,这个“认领”办法,也就可以得到落实了。在此,似乎还需要对文物“捐赠”与“认领”的效果的异同进行必要的区分。“捐赠”意味着捐赠人对捐赠文
物所有权的放弃,“认领”则意味着认领人对认领文物所有权的获得。但由于认领后的保管权、展览权、研究权仍归博物馆所有,也就从而保证了社会大众收益权的落实。那么,既然收益权不变,仍归社会大众所有,也就是说目的仍然能够达到,我们为什么不在捐赠之外,别开一途,通过“认领”的方式,来达到我们的让更多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呢?须知,人性,无不欲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报酬。在这里,“认领”比“捐赠”更符合人性,更有利于达到我们的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我们为什么不这样去作呢?
也就是说,这种“认领”办法如果得到立法的支持,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还可依法地达到合理有序地把流散文物请回到“人类文明的圣殿——博物馆”的目的。一箭数雕,上上之策,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民办博物馆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问题,需要双管齐下才能全面解决。即,在外部,需要政府出台并落实一系列购买民办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补偿体制和机制。在内部,则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使民办博物馆通过“认领”方式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 从而达到藏品日益丰富的目的。同时随着股东队伍的扩大,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终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民办博物馆制度。
如此,中国民办博物馆滚动发展、日益壮大的“长青”基业也就奠定了,中国民办博物馆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与机制问题,也就比较彻底地得到解决了。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观念问题。一句话,我们的观念需要更新。即,一、我们必须认识到,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只是在资源获取和管理体制上有所不同,但作为博物馆生产“公共物品”的功能和所达致社会效益却是一致的。二、民办博物馆不同于“私人收藏”,与后者相比,她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她已经不是私人财产了,因为从被批准备案的那天起,私人的藏品就已经成为以博物馆法人财产为表现形式的“公共收藏”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的创办者,事实上已经是一批无私的捐赠者了。国家为什么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直说了,就是要鼓励支持他们的这种无私捐赠的高尚行为。
这个观念更新了,明确了,你就会理解、支持政府购买民办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种办法了,你就会理解、支持对“认领”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给予税收减免的各项政策了。
伟大的时代,需要伟大的观念!伟大的观念,引领伟大的创新!伟大的创新,奠定伟大的基业!

2012 年 4 月 6 日于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

“中国观察——中国文物保护利用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收录
关于盘活民间文物资源
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发展问题的经济学思考
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    李宝宗
摘  要:一、海量出土文物被民间收藏,却因观念落后及立法滞后,而不能使其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强大物质基础;二、从产权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角度,看非国有博物馆财产与其服务的性质问题;三、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非国有博物馆现代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建立问题;四、从金融经济学角度,看《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方向问题。  
关键词:民间收藏 出土文物 促进 公共文化事业 健康发展 经济学思考

一、海量文物被民间收藏却因观念落后及立法滞后而不能使其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强大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大批公路、铁路修建,城市扩容、开发区建设及商品房开发,规模空前绝后,海量文物随之出土——但由于观念落后及立法滞后,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政府失职)等众所周知的种种原因,体制内专家不敢认,国有博物馆不能收,遂致使其大批流失海外,或被民间海量收藏——吴树先生在 2008 年 12 月出版之
《谁在收藏中国》中,根据海关 0.5%抽查发现之文物数量推算,1978—2008 年之三十年间,至少有 800 多万件珍贵文物流失海外——800 万件,是一个什么概念啊——中国文物收藏数量最大的故宫博物院为 180 多万件,第二名陕西历史博物馆 170 万件,第三名中国国家博物馆为 140 多万件;而全国八千多万民间藏家手中的文物又有多少呢, 仅按两千万人每人收藏十件计,就是两亿件——而国有文博单位的文物数量呢,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结果告诉我们,仅有一亿零八百多万件(套)!
据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先生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6 日于福州举行的第八届“博博会”上答“中经文化产业” 记者问时讲:“我们通过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我国文物收藏单位的产品数量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我国现有可移动文物 1.08 亿件/套,其中有 8000 万件是档案,有 2600 万件/套是我们俗称的文物。因为统计单位是件/ 套,所以实际数量应该是 6400 多万件。”
如此海量的文物被民间收藏,但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及“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从“文物商店”和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购买的这些规定,使其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之中——从《文物保护法》角度看,属于非法持有;从全国各地准文物市场(古玩城)遍地开花看,属于非法交易。这就是目前的现状:中国境内数亿件文物,仅一亿多一点为国有文博单位合法持有并构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物质基础;超过两亿的为民间非法持有且每天都在进行着巨量的非法交易且无法成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强大物质基础。

中国博物馆数量/文物数量/文物流失数量
一般说来,博物馆以及馆藏文物的数量及质量,再加上开放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文物实力的鲜明标志。据国家文物局公布数据截止 20 世纪末,法国每 1 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德国和荷兰每 1.6 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日本每 14 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而中国则为 60 万人才拥有一座。

2010 年-2020 年中国博物馆数量



2011 年-2020 年中国新增博物馆数量变化趋势
智研咨询发布的《2021-2027 年中国博物馆行业市场竞争力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数据显示:截止 2020年底,中国博物馆总数为 5778 个,比 2019 年增加 314 个。



中国前十博物馆藏品数量 1110 万件
从馆藏文物数量上比较,2012年至2016年,中国开展了建国60余年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据原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介绍:“经普查,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共计10815万件/套,其中完成登录备案的国有可移动文物2661万件/套,实际数量是6407万件。其中藏品数量最多的为故宫博物院 1863404
件/套,其次是陕西历史博物馆藏品数量 1717950 件/套,再次是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品数量 1400000 件/套;美国现有博物馆 8000 座,其中,仅 1964 年建立的美国国立历史博物馆馆藏的文物就多达 1700 多万件,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的藏品 8000 多万件,美国斯密森博物院系统收藏文物藏品更是多达 1.3 亿件,仅此三家博物馆的文物藏量
(2 亿件)就是中国国有文物总数(6407 万件)的 3 倍多。

吴树先生在 2008 年出版的《谁在收藏中国》一书中,根据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海关千分之五抽查发现走私文物推算,三十年流失海外文物数量约为 800 万件。比中国藏品数量前五名的博物馆——故宫博物院(180 万件)陕西历史博物馆(170 万件)中国国家博物馆(140 万件)中国科学院上海昆虫博物馆(120 万件)中山大学生物博物馆
(110 文件)的总和 720 文件,还要多 80 万件。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中国虽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人口大国,但却是一个博物馆小国,更是一个文物小国!




吴树《谁在收藏中国》
2010 年 1 月 29 日,以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出于文物保护和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奠定强大物质基础的角度考虑,从海量出土文物为民间收藏而又处于非法地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为处于灰色地带的海量民间出土文物,进行了一个漂亮的意义重大而深远的顶层设计,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 号),制定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的十六字方针,明确了一系列促进民间收藏通过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升华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强大物质基础的扶持政策。
八年多来,尽管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观念落后而对该意见而理解不透,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但还是对民间藏家起到了极大的鼓励作用,极大地促进了“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的高速发展。
截至 2016 年底,全国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分取得“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非国有博物馆,已经达到 1297 家,占全国博物馆总数(4873 家)的比例已达 26.6%。有 11 家非国有博物馆被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全国总数 725 家),其中,国家一级博物馆 1 家、二级博物馆 1 家、三级博物馆 9 家。
2018 年 11 月 23-26 日在福州举行的“博博会”上,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关强接受“中经文化产业”专访时,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非国有博物馆已经达到 1400 多家,占全国博物馆总数 5000 多家的 27%。
 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国家文物局为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依据《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 号),却让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吃进了一颗“闹心丸”,极大地挫伤了他们奉献于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积极性,阻碍了非国有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要求非国有博物馆“落实法人财产权”部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提出:“对于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举办者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
在要求非国有博物馆“健全退出机制”部分,《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提出:“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应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馆接收的,应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
《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发布后,国家文物局又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17〕27 号),通知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鼓励各非国有博物馆在此次藏品备案工作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将藏品确认为博物馆的法人财产”——这就是目前即将进入尾声的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备案”与财产“确权”工作的文件依据。
但对如何“鼓励各非国有博物馆在此次藏品备案工作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将藏品确认为博物馆的法人财 产”,通知没有说明。但在地方执行的过程中,就惯性地变成了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必须与自己举办的博物
馆,签订藏品和相关财产的财产权的无偿捐赠协议,否则,你已经取得的“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将自动作废, 或被吊销。
2018 年 5 月 26 日,河南省非国有博物馆协会,给国家文物局写了一份《关于在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与财产确权工作中所遇的一些问题的反映与建议》,指出:自文物博发〔2017〕1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和文物博发〔2017〕27 号文件《关于开展全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备案和财产确权工作,在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全力推行的过程中,相当数量的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的意见和态度,也逐渐地明朗了起来——他们普遍地认为:这种要求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与自己所举办的博物馆,签订藏品和相关财产所有权无偿捐赠协议的所谓“确权”,其实质是在剥夺他们的财产所有权,是在打
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推行私有财产公有化,不仅是难以理解的,也是无法接受的——因此,有些举办者明确表示不参加备案和确权,即放弃举办者资格,有些则表示要用一些“垃圾”藏品去应付备案与确权工作。
如果国家局强行推进基于“无偿捐赠”性质的确权与备案,则很可能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局面,造成一部分举办者退出非国有博物馆行列,大部分则会以“垃圾”藏品应付“备案”与“确权”——如此,我们的确权与备案工作,则势必以失败而告终。
因此,我们建议可将基于财产权“无偿捐赠”的藏品备案与确权工作思路,予以适当的调整,即要求地方将——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必须与自己举办的博物馆,签订藏品和相关财产的财产权的无偿捐赠协议的现有做法, 修改为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必须与自己举办的博物馆,签订藏品和相关财产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无偿捐赠给自己举办的博物馆的“捐赠”协议,且在博物馆依法存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项“捐赠”的新规定。
但遗憾的是,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仍然在按既定要求推进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备案”和财产“确权”工作。结果怎么样呢?
2018 年 11 月 6 日,河南省非国有博物馆协会,因受河南省文物局委托,负责全省非国有博物馆备案藏品的初审工作,在给省局提交的《一个关乎备案与确权工作成败的重大问题应引起重视——河南省非国有博物馆备案藏品审核情况报告》中,对河南省的“备案”工作情况,做出了如下反映:
(一)全省 120 家非国有博物馆,上报备案材料的为 80 家;尚有 40 家未上报备案材料,占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在上报的 80 家非国有博物馆中,除郑州大象陶瓷博物馆,汝州青瓷博物馆等不足二十分之一的博物馆外, 其余文物类博物馆的备案藏品,大都档次较低,以瓷片标本及钱币充数的现象普遍存在,与我们之前了解到的情况严重不符。
(三)在文物类博物馆的备案藏品中,把现代仿品标注为某一历史时期藏品的现象普遍存在,需要组织专家予以鉴定。
(四)非文物类(民俗、红色)博物馆的藏品,则给人以历史研究和艺术欣赏价值极低(如三两万元就能买 300件完成备案数量要求的新酒瓶等)的感觉。
(五)备案藏品图片质量普遍较差,占 30%的备案藏品没用纯背景纸拍摄,背景杂乱不堪,甚至模糊不清。总之, 给人一种应付“备案”工作的感觉。
后来,我们与陕西、内蒙古、江苏等省区非国有博物馆协会联系,发现情况类似,并非我们河南独有。因此,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在全国可能具有普遍性。
试问,如此下去,我们还能够使海量民间藏品进入博物馆,从而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吗?
二、从产权经济学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非国有博物馆财产与其服务的性质问题
一提起非国有博物馆,在人们的头脑中就会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马上浮现出来,那就是“私人的”三个字。其实,这是一个需要更新的观念。
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财产权是指对财产的依法占有、处分、收益等三种权利的组合。而在这三种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收益权。也就是说,如果你具有了对某一财产的收益权,那么其占有与处分权利的有无也就是次要的事情了。
据此,我们来看一看非国有博物馆创办者对其所具有的财产(主要为文物藏品)所具有的权利的性质吧。首先, 根据《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他没有占有权,因为博物馆一旦建立,原来属于他们私人的财产便已经成为博物馆的法人财产了;也就是说原来属于“私人收藏”的文物,因为博物馆的开办就变成为“非企业法人”的文物了。其次,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原来属于他自己的文物,一旦备案到国家文物局,他便也同时失去了通过转让变现(处分)的权利了,因此他也没有了处置权。再次,根据免费开放的现实,他也因此而失去了收益权。也就是说,民间藏家,通过举办博物馆,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无私奉献者。
再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人们的生存与发展,有赖于两类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即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所谓竞争性,意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就需要减少任何其他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消费。所谓排他性,意指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只有付费才可以使用。因此,私人物品可以通过市场进行生产、供给和消费。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二者区分的标准是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物品则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诸如国防、治安、消防、路灯、防疫、公共广场与绿地等,都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 路灯照亮了我回家的路,并不妨碍照亮我邻居回家的路;我得到了路灯照亮道路的好处,也并没有减少我的邻居得到相同益处的机会。而“公共物品”的生产虽然可以通过市场来解决,但其供给者却只能是通过政府购买来实现的, 其消费也只能是免费的。因为如果通过市场来提供和消费的话,就会出现要么“不可能”,要么“不经济”的结果。
就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来说,事实上涉及到利益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即非国有博物馆、政府和社会大众。作为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创办博物馆,奉献自己花费无量心血和巨额资金所收藏的文物的欣赏权(亦即收益权)的方式,使其成为社会大众的文化共享,而由此获得的社会赞誉方面的精神享受。二是因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补偿(或者说购买)能够维持其自身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所获致的博物馆的日益壮大及其由此带来的更大的精神享受。
作为参观博物馆的社会大众,应该牢记“没有免费午餐”的道理,国有博物馆的“免费”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免费”,只是一种宣传上的方便说法。事实上,作为一个消费者,你早已通过纳税的方式把自己的“参观费”交到政府那里去了。在消费博物馆的文化服务方面,你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将主要是要求政府加强对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使政府用你所纳的税款,去对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进行最“经济”的购买。
作为一手托两家的政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也只能是通过有效的监督与科学的管理,去使用纳税人的钱, 即以最“经济”的方式,去购买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去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文化需要。
总之,非国有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一样,都是公共文化服务这一“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其所生产的服务,都是需要政府为满足纳税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去购买的。所不一样的只是,购买非国有博物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与购买国有博物馆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相比,前者代价更低、效益更高,用经济学术语来说,也更“经济”。因为最值钱的,是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而这些,恰恰是不需要政府花钱购买的。政府所需要购买的,仅仅是非国有博物馆开办展览与维持日常运营所需要的一点小小的经费而已。
三、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非国有博物馆现代博物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建立问题
我们明白了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一样,其所生产的公共文化服务,都属于“公共物品”,都是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来提供给观众的。当然,政府购买其服务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通过模仿“教育券” 来发行“文化券”,以便更好地来购买非国有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则应该说是最科学的。
最早提出“教育券”理论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谓“教育券”,是指政府把原来直接投入公立学校的教育经费按照生均单位成本折算以后,以面额固定的有价证券(即教育券)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家庭或学生, 学生凭教育券自由选择政府所认可的学校(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就读,不再受学区的限制,教育券可以冲抵全部或部分学费,学校凭收到的教育券到政府部门兑换教育经费。“教育券”的实行,不仅可以扩大家长和学生的选择权,还可以促进公立和私立学校之间,以及学校与学校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但做到这些,只是比较好地解决了非国有博物馆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即生存问题。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日益丰富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好,非国有博物馆的壮大,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产权性质决定了征集藏品的经费,只能通过自己去解决,国家不可能给予支持。
非国有博物馆在征集藏品的经费方面,目前只有一种办法,那就是自筹。但人的命运是不可琢磨的。假如创办者因为某种原因,致使其经济来源枯竭,甚至破产;或者因病、因灾、因祸而去世。那他所创办的博物馆的藏品, 还谈得上什么日益丰富呢?在这种情况下,不关闭也就是万幸的了。有没有一种好的办法,能够改变这种非国有博物馆随创办人的命运跌宕起伏甚或关闭的命运呢?
为此,“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进行了一种偿试。即通过在股权转移,但保管权、展览权、研究权仍归博物馆所有的情况下,鼓励一些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贤达对馆藏文物进行认领的办法。由此,博物馆获得认领款后, 再用于征集新的文物,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通过这种“认领”办法,使博物馆在藏品的日益丰富方面,获得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同时,也使博物馆的股东队伍日益扩大。如此,非国有博物馆现代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基础便得以奠定:即股东大会制定章程,董事会依据章程决策,馆长依据章程行政,监事会依据章程监督的架构便得以建立。如此,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分离,一个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制的非国有博物馆,便水到渠成的实现了自己的光辉诞生!如此,中国非国有博物馆群体,在日益扩大的股东队伍的“小众”们共有其藏品,社会“大众”们共享其文化服务方面的良好局面也就形成了。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股份制,是目前最先进的企业组织模式。是解决了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从而使资本主义制度生命力更加旺盛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所谓非国有博物馆的现代制度的建立,事实上也就是指股份制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建立。
这个办法,单从理论上是讲得通的。但在现实中,目前却是比较难以实行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只规定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国有博物馆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条件时,可享受免征收入所得税的优惠,而对准捐赠性质的“认领”者们的付出,却没有相应的鼓励性的免征条款。因此,还需要国家在立法上的支持,当然,主要是税法上的支持。如果税法能够规定:认领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的支出,可以冲抵自己应交的税款。那么,这个“认领”办法,也就可以得很好的到落实了。
在此,似乎还需要对文物“捐赠”与“认领”的效果的异同进行必要的区分。“捐赠”意味着捐赠人对捐赠文物所有权的放弃,“认领”则意味着认领人对认领文物所有权的获得。但由于认领后的保管权、展览权、研究权仍归博物馆所有,也就从而保证了社会大众收益权的落实。那么,既然收益权不变,仍归社会大众所有,也就是说目的仍然能够达到,我们为什么不在捐赠之外,别开一途,通过“认领”的方式,来达到我们的让更多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的呢?须知,人性,无不欲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报酬。在这里,“认领”比“捐赠”更符合人性,更有利于达到我们的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我们为什么不这样去做呢?
也就是说,这种“认领”办法如果得到立法的支持,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还可依法地达到合理有序地把流散文物请回到“人类文明的圣殿—博物馆”里的目的。一箭多雕,上上之策,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问题,需要双管齐下才能全面解决。即,在外部,需要政府出台并落实一系列购买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补偿体制和机制。在内部,则需要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使非国有博物馆通过“认领”方式获得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藏品日益丰富的目的。同时随着股东队伍的扩大,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终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的产权体制与运行机制。
如此,中国非国有博物馆滚动发展和日益壮大的“长青”基业也就奠定了,中国非国有博物馆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与机制问题,也就比较彻底地得到解决了。
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观念问题。一句话,我们的观念需要更新。即,一、我们必须认识到,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只是在资源获取和管理体制上有所不同,但作为博物馆生产“公共物品”的功能和所达致社会效益却是一致的。二、非国有博物馆不同于“私人收藏”,与后者相比,她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在博物馆存续期间,她已经不是私人财产了,因为从被批准备案的那天起,私人的藏品就已经成为以博物馆法人财产为表现形式的“公共收藏”了。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创办者,事实上已经是一批无私的奉献者了。国家为什么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直说了,就是要鼓励支持他们的这种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四、从金融经济学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方向问题
通过以上关于非国有博物馆财产性质,以及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的公共性质,还有八年来非国有博物馆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十六字方针指引下高速发展,又因为藏品“备案”与“确权”要求而遇到的问题看,要想使海量出土文物进入非国有博物馆,从而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就需要从海量出土文物被民间善意收藏的实际出发,借鉴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制”不重所有权,而重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成功经验
(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在制度经济学理论方面的重大突破),遵循以单霁翔先生等一批有识之士对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所进行的顶层设计的思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番突破性的修订。
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将经营权与收益权赋予农民,从而使困扰我们几十年的吃饭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这也是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即所有权与收益权相比,后者更重要,只要收益权归全体人民,所有权归国家、归集体、归个人,则都是无关轻重的事情了——2010 年 1 月 29 日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七部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就是这种具有大智慧的, 能够使海量的处于灰色地带的但仅供“小众”欣赏的民间收藏,在国家仅需一个号召,就可以通过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变成了社会“大众”的公共文化共享——的顶层设计,是应该坚持的。
如果国家局强行推进基于“无偿捐赠”性质的确权与备案,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局面,造成一部分举办者退出非国有博物馆行列,大部分以“垃圾”藏品应付确权与备案的局面——如此,我们的确权与备案工作,则势必以失败而告终。
因此,可将基于财产权“无偿捐赠”的藏品备案与确权工作思路,予以适当的调整,即将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 必须与自己举办的博物馆,签订藏品和相关财产的财产权无偿捐赠协议的现有做法,修改为“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必须与自己举办的博物馆,签订藏品和相关财产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无偿捐赠协议,且在博物馆依法存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项捐赠”的新规定。
如此,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等七部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这个高瞻远瞩的顶层设计政策,将得以延续;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通过遍布全国各地的古玩市场,数十年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藏品的财产权, 以及他们通过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奉献社会主义公共文化事业的积极性,便得以保护;2017 年 7 月 17 日国家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的目的,便得以达到;通过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摸清家底,制定相关管理政策的目的便得以实现;各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购买非国有博物馆以其财产的保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便得以落实;一个海量的但仅供“小众”欣赏的民间藏品,迅速成社会“大众”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载体希望便得以实现……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有一些实力雄厚、道德高尚的人,能够按照这种要求去做;但目前,这种实力雄厚、道德高尚的人,在非国有博物馆中,又有几个呢?
据我们了解,在截至 2016 年底已经举办的 1297 家非国有博物馆中,绝大多数举办者所赖以举办博物馆的藏品, 都是其出于对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挚爱,几十年节衣缩食、辛苦积累的“结果”。对他们视若生命的这些“结
果”,你现在要求他们签订不知道将来归谁的无偿捐赠协议,能行吗?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和财产确权工作中,我们不能搞一刀切。对于那些自愿把藏品和相关财产所有权无偿捐赠给自己举办的博物馆,当博物馆依法终止时,则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主持下,再将这些无偿捐赠的藏品和相关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它博物馆的举办者,我们可以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但对于大多数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来说,如果他们能够签订将自己藏品和相关财产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在博物馆依法存续期间,予以无偿捐赠的协议,就已经是非常高尚的事情了,也同样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的,而不应像目前要求那样——你要不与自己举办的博物馆,签订藏品与相关财产所有权的无偿捐赠协议,那你举办者的资格将被取消。
至此,还需要明确的是,改变非国有博物馆“备案”工作的相关规定,虽然是十分必要,但仅限于此而裹足不前,不再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突破性修订问题,则仍将是远远不够的。前者属于扬汤止沸,而目前需要我们做的,则是釜底抽薪。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应该做哪些突破性修订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只能就一些原则性的方向性的问题,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条款,坚持不变,但需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凡通过市场善意获得(相当于通过购买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收益权)之文物,在进行交易时,需报备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需依法纳税”的补充条款。如此以来,民间海量藏品通往博物馆的渠道便得以畅通,公共文化服务的强大物质基础便得以奠定,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的所有权,通过税收的方式便得以实现。
不仅如此,从金融经济学角度来看,民间藏品和土地一样,当其不能在市场中自由流通时,它就仅具“财富” 性质,但当其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起来时,则就具有了资本的性质,具有所有权的人,或者仅具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人,便可通过交换或质押等方式获得资本金,去参与社会化的大生产,去创造更多的财富。
在此,需要对金融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稍作展开。我们仍然以土地为例。谁都知道,土地是财富,但它却不一定是资本,更不一定是钱。首先,土地必须能够买卖,根据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的经验,它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至少要能够买卖。否则,它就既不是钱,也不能够转换成资本。比如,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全部属归集体所有时,就不能买卖,这时的集体土地,顶多是财富,而不是资本,也不能变成钱。但当其使用权和收益权被赋予农民时,即所有权与使用权和收益权被分离时,农民就可以在保持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转让或质押,使自己获得创业的资本。
事实上,这和城市商品房的性质是一样的。城市商品房赖以建成的土地,是国有的,只能租用 70 年而不能买, 买房者所具有的仅为使用权和收益权。但这个使用权和收益权却是可以买卖的。因此,你就可以通过将它卖掉或者向银行质押的方式,获得创业的资本。
那么,当民间海量藏品的保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一旦得到确认,其所能够发挥出来的资本效应,将会是一个什么样子的呢?不难想象,它必将是一个难以估量的天文数字!
相应的,《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也应做出突破性的修改。即,规定非国有博物馆在依法建立时,包括其藏品在内的一切财产,举办者应通过签订协议,将其保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无偿转让给博物馆,使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实际上仍然为保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为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地位得以确立, 以保障博物馆有效地履行其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能。但在依法终止时,则应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并在依法清算与债务清偿后,才能将其剩余的包括藏品在内的财产权(实际上仍然为保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为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收归己有。
实际上,就是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在保持国家对出土文物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承认民间收藏者的保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并通过备案和交易纳税制度的建立,对民间善意收藏的海量的出土文物,进行一次特赦,从而使国家通过税收落实其全民所有权,使市场得到繁荣,使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强大物质基础得以奠定。
总之,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能够实现其突破性修订,使数倍于国有文博单位的民间收藏的保管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得到确认,那么,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强大于现在十倍物质基础,不仅将因此而得到奠定,亦必将因此而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同时,根据金融经济学原理,当这些不能变现的“财富”转变为“资本”时,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近乎核聚变的影响力,亦必将随之爆发——再进一步,当这些海量民间收藏的市场价值得到体现时——亦即由“财富”转变为“资本”时,其持有者对其珍惜的程度和保护的力度,不亦将会随之而增加吗?
  作者简介:李宝宗,男,1956 年生,洛阳人。从 1980 年至 2010 年,一直从事教育工作,历任洛阳地区教育局成人教育教研室副主任,三门峡市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科科长,三门峡职业高中校长,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河南省教育交流服务中心主任等职。
从 2011 年至今,从事博物馆管理与文博研究工作,历任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馆长、执行馆长,河南省非国有博物馆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等职。
2011 年至今,独立完成 12 个临时展览的内容和形式设计及 12 部彩版大纲(120 页左右)的编写任务,其中的《未央大乐》,被国家文物局组织的专家组评定为“高水平原创性展览”,有 6 个被新疆、河南、广西、广东、湖南的数十家省级和地市州级国有博物馆引进展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独立编写的《圣殿里拾来的文明》,于 2011 年 12 月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先后在《中国博物馆》《中华戏曲》《中原文物》《华夏文明》《中国观察》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文章 16 篇;为第 3 次修订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博
物馆卷、文物卷和戏曲卷,撰写词条四个;在《中国文物报》发表学术文章 12 篇,其中 6 篇被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考古》全文收录。2017 年主导发起并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山大学、山西师范大学、中国戏剧出版社、学苑出版社、郑州大象陶瓷博物馆等 7 家单位参与的“中原戏曲文物整理出版工程”于该年 8 月 28 日在郑州启动,2021 年 7 月 30 日,更名为《黄河流域戏曲文物图典》的八卷本书稿交由河南大学出版社用于申请国家出版基金项目。

在任馆长和执行馆长期间,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先后获得郑州市文物局授予的“免费开放先进单位”称号,河南省非国有博物馆协会授予的“学术研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国家文物局授予的“全国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运行示范馆”称号——该称号仅有 26 家非国有博物馆获得,占全国非国有博物馆总数的 2%。
联系电话:13937199126(李宝宗)


轰动全国的“民办博物馆非法购买文物案”终审——不起诉!
2020 年 9 月 16 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博物馆涉刑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甘肃省原政协委员、天水成纪博物馆馆长张有平,被控从西北盗墓“一号人物”孟老大处,非法购买文物,涉隐瞒(文物)犯罪所得罪庭审。


历经 3 年之后,几经周折,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发出不起诉决定书。

明知文物为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但以收藏、保护为目的购买,究竟是否犯罪?成为控辩双方以及民间大众争论的焦点。购买出土文物作为“公共展藏”是否违法?
 2020 年 9 月 16 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单位天水成纪博物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有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已查获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及原审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近日,这件备受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2021 年 9 月 25 日,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张有平的收购行为, 是出于馆藏的需要,并非牟取非法利益,且并未造成涉案文物的流失和损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天水成纪博物馆及张有平不起诉。凡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物品及款项应返还给他们。




已经退还给天水成纪博物馆的部分出土文物

谢谢!谢谢!谢谢!
谢谢诸位牺牲一个上午的时间来听我的这个抛砖引玉式的非常不成熟的讲座!

河南省民办博物馆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郑州市华夏文化艺术博物馆执行馆长 李宝宗

中国( 河南) 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保税仓
2021 年 10 月 17 日 上 午 9:00-11:00

1921 年 10 月 17 日,瑞典地质学家安特生在河南省渑池县仰韶村挖下的第一铲,标志中国第一个考古学文化
——仰韶文化的发现,也标志着中国现代考古学的诞生!
2021 年 10 月 17 日,我们在开封,与正在三门峡举行的仰韶文化发现一百周年、中国考古学诞生一百周年庆典活动遥相呼应,一起致敬仰韶!致敬中国现代考古学!


中华第一飞龙——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鸟龙”纹彩陶盆释读

图一  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鸟龙”纹彩陶盆
“文化部文物保护技术上海检测站(上海博物馆)”热释光测定其年代为距今 6200±600 年,实验室编号:SB1003
一、《汉书·郦食其传》:“民以食为天”;甲骨文“”字,指示、会意,即指“头”等重要的大事。二、谚曰“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时”,农时;“年”,《说文解字》谓:“年”,谷熟也。”
三、《尚书·尧典》谓“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远古时代,三皇五帝们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观象授时”,即通过观测日月星辰的天象变化,来告诉人们“春播、夏耘、秋收、冬藏”的“农时”。
四、冯时先生在《中国古代天文考古学》中,通过对一系列田野考古和文献考古材料的天文学解读,告诉我们——中华之龙,源于黄河中游东段(即中原地区)史前(距今 6000 年左右的仰韶文化中期或者更早)先民在“观象授时”活动中,对东方“苍龙七宿”连线之想象性图形。其中新宿二,即大火星,在黄昏时分出见于东方地平线上空时(昏中),恰值“春分”,先民们就根据这个“象”开始放火烧山并播种粟、黍。而且,从春分开始,也是“隆隆”雷声开始出现的时候,因此,先民们便将东方“苍龙七宿”拟形拟音为“龍”。甲骨文“龍”字,即是先民们对东方“苍龙七宿”想象性构图之拟形与拟音(图六左)。


图二  东方苍龙七星图    图三  二十八宿四象图
五、仰韶文化,既是炎黄文化,又是彩陶文化,还是龙文化。仰韶文化目前发现了四条龙,分别为宝鸡北首岭遗址出土红陶细颈瓶肩部绘制的“鱼龙”(图四),濮阳西水坡遗址出土的蚌壳摆塑的“鳄龙”(图五),再就是这件庙底沟类型“鸟龙”纹彩陶盆上绘制的两条“鸟龙”(图一)。
六、2011 年 11 月 8 日,中国考古学会常务理事、半坡遗址发掘主持人,著名考古学家石兴邦先生在河南省渑池县召开的“仰韶和她的时代——纪念仰韶文化发现 90 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看到该“鸟龙”纹彩陶盆后非常兴奋地说:“龙的形象,在仰韶文化遗存中出现,是情理之中的事。仰韶文化是华夏文明赖以奠基的主体文化,而这个主体文化是以龙为图腾的炎黄部族创造的”,并题词曰:“仰韶彩陶第一飞龙,万分宝贵,堪称国宝,对文明起源研究有巨大价值,极宜珍视”,还为我们留下了“中华第一飞龙”的墨宝(图六右)。

图四  宝鸡北首岭遗址出土“鱼龙”    图五 濮阳西水坡遗址出土“鳄龙”

图六左   08-甲骨文(1-7)金文(8-9)“龍”字与苍龙星宿(10-12)之比较

图六右 2011 年 11 月 8 日,石兴邦先生在渑池召开的“仰韶和她的时代——纪念仰韶文化发现 90 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为这件“鸟龙”纹彩陶盆留下的“中华第一飞龙”墨宝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几位研究员看到这件“鸟龙”纹彩陶盆后说:“这件东西,和写进大学教材的人面鱼纹盆相比,价值可能要高得多;人面鱼纹盆有七八个,而“鸟龙”纹彩陶盆则仅此一件;况且龙的形象在仰韶文化的彩陶中出现,意义更是非同一般——大家都说我们是龙的传人,但在庙底沟类型仰韶文化中,龙的形象我们则是从来没有见到过的,这是唯一的物证;这件东西应该放在北京中国国家博物馆里展出,以便让全世界的炎黄子孙们都能看到它”。
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伏羲”“女娲”图像试解
伏羲,为我们华夏民族的创世神,位居三皇之首。《帝王世纪》载“燧人之世,有巨人迹,出雷泽,华胥以足履之,有娠,生伏羲于成纪,蛇身人面。”《春秋世普》曰“华胥生男子为伏羲,生女子为女娲。”《文选》曰“伏羲鳞身,女娲蛇躯。”《淮南子》谓“往古之时,四极废,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载。火爁焱而不灭,水浩洋而不息。猛兽食颛民,鸷鸟攫老弱。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杀黑龙以济冀州,积芦灰以止淫水。苍天补,四极正,淫水涸,冀州平,狡虫死,颛民生。”《说文解字》谓“娲,古之神圣女,化育万物者也。”《风俗通》谓“天地开闢,未有人民,女媧摶黄土作人。剧务力不暇供,乃引绳於泥中,举以为人。故富贵者,黄土人也;贫贱凡庸者,絙人也。”又谓“女娲祷神祠祈而为女媒,因置婚姻。”
从上述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伏羲、女娲,在上古先民的心目中,既是我们华夏民族的创世神,又是日、月神,还是婚姻神和生殖神;因此,他(她)们在汉代画像砖、石中,就或呈现为人首鸟身的飞天形象,或呈现为人首蛇身之交尾状——且伏羲双手擎日(日中有乌),女娲双手擎月(月中有蛙),如下列诸图:


图一  左/伏羲(日神)画像砖拓/横 49 纵 28.5 厘米  右/女娲(月神)画像砖拓片/横 49 纵 28.5 厘米/新都县
出土/新都县文物管理所藏 /《中国巴蜀汉代画像砖全集》 图 194 图 195

左-图三 伏羲(日神)女娲(月神)画像砖拓片/横 48 纵 40 厘米/邛崃市花牌坊出土/ 《中国巴蜀汉代画像砖全集》图 191 右-图四 左/伏羲(日神)画像砖拓片/纵 38 横 23 厘米右/女娲(月神)画像砖拓片/纵 37 横 24 厘米
/四川新津县出土/成都武侯祠博物馆藏 /《中国巴蜀汉代画像砖全集》图 202 图 203
那么,这两件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彩陶盆上的太阳神鸟和月亮神蛙图案,会不会是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先民们心目中的伏羲和女娲(日月神和生殖神)形象呢?


左一二  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鸟(伏羲/日神/生殖神)纹白衣彩陶盆  高 18.6 肩径 40 底径 12 厘米
右一二  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蛙(女娲/月神/生殖神)纹白衣彩陶盆  高 18.6 肩径 39 底径 12 厘米
“上海捍真夏君定古陶瓷年代测定研究室”热释光测定其年代为距今 54600±550 年,实验室编号:SH708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的情况下,先民们是不大可能仅仅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而费时费力地去制作绘有“日神”和“月神”形象且如此精美的彩陶盆的(盛水盛饭用葫芦瓢既易得又耐用)——因此,他(她)们很可能就是庙底沟先民们虔诚祭拜伏羲和女娲(也是日神月神和生殖神)的重要礼器。

如果是,则其对中华文明起源研究的意义,就不是一般彩陶所能比拟的了。正如刘庆柱先生所说:“在多元一体、‘满天星斗’的中华文明中,以庙底沟遗址命名的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是‘满天星斗’中最为耀眼的‘恒星’。它与其他同时期古老中国土地上的其他考古学文化相比较,不是‘半斤八两’的关系,它是华夏文化的‘母体文化’或曰‘主体文化’,其考古学文化的社会历史‘权重’,在中华文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之所以这样说,因为‘中华文明’的核心文化是‘中原龙山文化’,而‘中原龙山文化’是从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发展出来的……夏文化直接承袭于‘中原龙山文化’,最早的‘中国’应该说就是从这里走出的。”(刘庆柱《三门峡地区考古集成·序》2009 年 12 月。

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双唇口尖底瓶形制、用途及其取象“男根/女阴”之性质浅说


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双唇口尖底瓶,长 168 厘米
“文化部文物保护技术上海检测站(上海博物馆)”热释光测定其年代为距今 5200±600 年,实验室编号:SB1002
仰韶文化,因瑞典地质学家、考古学家安特生 1921 年 10 月 27 至 12 月 1 日首先发现于河南省渑池县仰韶村而得名。是新石器中后期广泛分布于黄河中上游地区,距今 7000 年到 5000 年左右的史前文化,在其位于晋南、豫西、关中一带的核心分布区内,主要为半坡、庙底沟和西王村三大类型。
    仰韶文化的典型陶器有尖底瓶、葫芦瓶、细颈瓶、大口尖底罐和圜底盆或钵,但最具仰韶文化特色的则是尖底瓶。因为唯有尖底瓶贯穿于仰韶文化的全过程,长达 2000 年之久,她随着仰韶文化的诞生而诞生,发展而发展,演变而演变,也随其被龙山文化之替代而绝迹。

    尖底瓶之形制,从口部特征看,依其出现的顺序,可分为杯口(又称圆直口)、双唇口(又称为双环口)、喇叭口等。从肩部特征看,可分为圆丰肩、圆折肩、圆溜肩等。从其腰部特征看,可分为直筒腹、束腰腹、斜收腹等。从底部特征看,可分为尖锥底、尖平底、尖圆底等。从器身装饰特征看,可分为细绳纹、抛光、黑褐红白彩饰等。当然,还可从器身双耳之有无,双耳部位之高低再进行分类。
在 2000 年的漫长岁月里,有哪种器物能像尖底瓶这样长盛不衰呢?没有!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仰韶文化中她的家族是何等的庞大,她的地位是何等的显赫,世世代代的仰韶先民们是何等的离不开她,喜爱她啊!
一、尖底瓶之形制
尖底瓶设计之科学,令人叹为观止。瓶体为橄榄或纺锤形,作为汲水器,杯状口便于进水和排气同时进行并保持稳定,起到快速灌满的作用。还可以确保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水质不受污染,又可以在倾倒瓶中液体时阻留一些杂质。外部突起部还可以系绳,用手控制取水时的瓶口状态。双耳提环既可以系绳提瓶,又可以手指抠持携瓶,便于搬运。尖底既可以减少瓶底在水中翻转的摩擦吸拉力而易于提拉,又可以将瓶体插入泥沙中平稳安置。腹部的绳纹产生摩擦力,便于携持,取拿方便。
尖底瓶是人类文明初萌时期的器具,凝结了人们认识自然,美化生活器具的设计才思与技巧。尖底瓶橄榄状的器型,以及瓶体直径和瓶体高度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所有卵状造型器物中视觉效果最为奇特,最具美感的,是一种完满和谐、富有寓意色彩的曲张状异态形制。瓶两侧的弦线使器状具有一种饱和的视觉张力,锐角尖底及圈状瓶口, 环状双耳,具有渐变、对应的视觉变化效果。
二、尖底瓶之用途
关于尖底瓶的用途,目前有汲水器、酒器和葬具诸种说法。
汲水器说的影响最大,不少教科书谓仰韶文化的尖底瓶是汲水器。“如果将其两耳系绳放置水面,由于水的浮力和尖底瓶重心的作用,瓶上半部会自动倾倒,下半部离水面翘起;随着瓶内水的逐渐增多,瓶下半部也逐渐下沉, 直至瓶盛满水而直立。这种性能是利用了重心与浮体稳定性关系的原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这种说法一直非常流行。但针对考古界以及科普读物中这种关于仰韶文化尖底瓶的流行说法,半坡博物馆的研究人员于 1989 年与北京大学力学系的专家合作,进行了试验。结果表明:尖底瓶放到水上后,因其上部粗重,确实能开始自动灌水,但当灌到一半时,重心下移,口部又自动翘出水面,因而无法自动把水灌满。而且双系系绳提抬满瓶水时,同样会因为重心在上部而倾倒。




苏秉琦先生持酒器说,论据是后来甲骨文的酒字“酉”,就是尖底瓶的象形。苏先生的这个观点被科技考古对尖底瓶内的残留物检测所证实。
葬具说最难反驳。因为仰韶文化时期的墓葬中确实发现了不少用尖底瓶作葬具的。

上述诸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延续时间如此之久,分布范围如此之广,形制(大、小、长、短、粗、细、厚、薄)如此复杂,数量如此之多的尖底瓶,绝不可能仅有一种用途。也就是说,中小型壁厚的, 可以盛水、盛酒。大的粗的长的壁薄的,可以作魂瓶、葬具。
三、取象男根、女阴之性质
尖底瓶其取象于男根,乃是仰韶先民祈求子孙繁衍而祭拜的对象。理由有五:一,黄河流域前仰韶文化遗址, 如磁山,裴李岗、老官台、大地湾、白家村等新石器中早期遗址,属于母系氏族社会,不存在男根崇拜,因此也全无取象于男根的尖底瓶出土。二、仰韶文化两千年,属于父系氏族社会,男根自然会受到崇拜,因此取象于男根的尖底瓶也就贯穿于仰韶文化的全过程。三、甲骨文“且”字也是尖底瓶的形象。“且”的本义为男性生殖器,引申为祖宗,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如甲骨卜辞:“翊乙丑,□于且乙。”(前 7·30·3)在这里,且字即是祖宗的意思。又如“贞:勿□于且辛”(铁 54·1)在这里,且也是祖宗的意思。四、把尖底瓶视为男根(陶祖)的形象,就可
以很好的解释尖底瓶何以会贯穿仰韶文化始终且普遍存在这个问题。正像在后来的几千年中,家家户户都要制作一些代表祖先神灵的“且”字形牌位,写上先人的名姓,以为忌日年节的祭拜一样,是很好理解的。五、尺寸在一米到一米六八的大号尖底瓶(图一),其胎体一般都在 0.5 厘米左右,非常薄。而从其容量可盛百来斤液体来看,是根本不具有实用性的。因为一抬动,瓶体就很容易破碎。由此揆其情理,谓其为先民祭拜的陶祖,当是十分恰当的。
灵宝市退休后居住在北京的张赞昆先生,几十年来一直从事仰韶文化的收藏与研究。2013 年当他在郑州看到目前所知个头最大的这件尖底瓶时,对我的“尖底瓶取象于男根”的说法,作了一个颇有启发性的补充,他说:“不仅仅是男根崇拜,应该是一种完整的生殖崇拜具象体。粗长挺拔的瓶体,象征勃起的男根,口部肥厚的双唇,则象征兴奋状态的女阴。”
想想,好像也有一点道理吧?

 从平底瓶到尖底瓶
黄河中游新石器时期酿酒器的演化和酿酒方法的传承(摘要)
根据以往的类型学分析, 仰韶文化的小口尖底瓶是从小口平底瓶发展而来, 而后者的前身是小口鼓腹罐。近年来多项研究已经证明尖底瓶和鼓腹罐都是酒器, 但不清楚平底瓶是否也具有酿酒功能。为了回答这一问题, 我们对陕西临潼零口遗址出土的 20 件零口期平底瓶和半坡期尖底瓶陶片进行了残留物分析, 发现具有酿酒发酵特征的淀粉粒、谷物颖壳和植物茎叶及花序的植硅体, 以及酵母细胞, 证明这两种器物都是酒器。酿酒方法是以发芽的黍、稻谷和野生小麦族作为糖化剂来酿造谷芽酒; 最主要的原料是黍, 同时也包括粟、薏苡、水稻、小麦族、野豌豆、栝楼根、芡实及姜; 另外还加入一些植物茎叶及花序。加入植物块根、茎叶和花序的目的, 也许是利用其药用功能。使用芦苇吸管咂酒可能是当时饮酒的方法之一。零口陶器的分析结果有助于研究黄河中游地区新石器时代早、中期酒器器型的演化以及酿酒方法的传承。( 载《考古》2020 年第 4 期,刘莉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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