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第一条 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第五条第六条(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