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判决成为一纸“白条”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为50余名农民工讨回了判决四年没有执行的薪酬
2020年1月2日,杨某某、姚某某满脸愁容走进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反映被贵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拖欠50余名农民工的劳务费共计40万元。该起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竟长达四年之久没有得到执行。
案件事关农民工讨薪,且被执行人一方为行政机关,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戴有满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审查,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案系2013年贵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原天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公司承建天柱县省级大规模土地整治项目(一期)四标段工程,某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龙某后,龙某将工程分包给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等人。2015年工程竣工后,因某公司、龙某未支付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的劳务费,致使5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一直未得到兑现。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分别提起诉讼。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决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支付姚某东劳务费18万元、杨某福劳务费14万元、姚某香劳务费8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判决义务,经当事人申请,2019年4月17日天柱县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因某公司涉及其他民事纠纷,涉案工程款已被黔东南州雷山县人民法院、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法院冻结,债务纠纷涉及两个地区三个基层法院,生效判决迟迟不能履行。2019年10月8日,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与天柱县自然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底之前支付姚某东等三人劳务费共计22.8万元,剩余部分在2019年12月底之前付清,三个案件申请执行费由天柱县自然资源局负担。达成和解协议后,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仍以涉案工程款被法院冻结为由,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姚某东等三人仍未拿到劳务费。
本案涉及的50余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已达四年之久,其中不少贫困户会因拿不到被拖欠工资,直接减少家庭经济收入,造成收入不达标而影响脱贫攻坚大局,甚至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为防止判决执行成为“一纸白条”,天柱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并找准了法律依据,审查认为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与此同时,天柱县检察院找准问题症结,考虑本案涉及“三地六院多方当事人”,为促进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天柱县人检察院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搭建协作平台,一方面委托贵州省黔东南州雷山县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与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争取其工作支持;另一方面向行政机关释法说理,消除其担心履行当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外地人民法院会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其作出处罚的顾虑;同时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商讨问题解决途径。最终雷山、长顺两地人民法院均同意优先支付本案农民工工资。2020年1月9日,天柱县检察院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密切跟踪落实。1月17日,经依法扣划涉案工程款,姚某东、杨某福、姚某香全额拿到了被拖欠的劳务费,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至此,通过十五天多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协作,50余名农民工的欠薪问题顺利得到解决,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切实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戴有满、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