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吃饭,这边小龙虾香喷喷的刚上桌,那边隔壁桌的男士开始吞云吐雾,令不少不抽烟的人士苦不堪言。今后,河南城市市区内这些地方将全面禁烟!
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禁烟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
控烟、禁烟,这是河南省一直贯彻落实的重点。《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自1996年开始生效,其中第十六条明确:“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专设吸烟地点,除专设吸烟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随着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市民对健康要求越来越高,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关于“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要求,河南省遂立法明确,将原本“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设吸烟地点”的内容全部删除,明确上述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包含电子烟。
新通过的《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作出修改,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此外,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