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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温县司法局 法律讲座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5  浏览次数:143856
核心提示: 日报头条河南郑州讯(刘君 任全利 原红雨)日前,河南温县司法局局长成小芬带领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永鹏和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胜利两名律师为集聚区100余家企业负责人分别讲解了《合同法》和复工复产相关
     日报头条河南郑州讯(刘君 任全利 原红雨)日前,河南温县司法局局长成小芬带领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永鹏和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胜利两名律师为集聚区100余家企业负责人分别讲解了《合同法》和复工复产相关法律知识。
  讲座上,两名律师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讲解:一是疫情期间合同纠纷案件保护。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劳动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中小微企业保护。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四是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①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既是一场阻击战,也是一场总体战。温县司法局积极发挥司法行政职能,针对已经开工或者已经获准开工的企业采取专业的法律服务措施,帮助企业尽快解决复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推动企业正常运行,确保企业复工期间法律保障无后顾之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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