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新华社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记者:再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在1998年,孙小果一审判处死刑,什么是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1997年4月至6月期间,孙小果以劫持、威胁等方法控制被害人,并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对两名未成年少女、一名幼女实施强奸。
一方面是孙小果所犯强奸罪具有公共场所劫持和强奸妇女多人等两个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当众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奸未成年少女及幼女、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强奸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达到1979年刑法判处死刑的量刑标准。
同时,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令人发指,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 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孙小果主观恶性很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大恶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
记者:在这次再审中,原再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有哪些错误?云南法院系统应吸取哪些教训??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历经1998年一审、1999年二审以及2007年原再审三次审理。再审认定,原再审和二审均否认孙小果强奸幼女的事实,并相应改判。
二十多年来,孙小果犯下了许多罪行,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相关的犯罪事实和司法腐败严重挑战了公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法律底线,让我们拭目以待吧。可以说,彻底查清孙小果案,对案件所涉“关系网”“保护伞”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是司法机关直面问题、勇于纠错,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体现。
下一步,云南法院系统将抓住孙小果这一典型案件,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查找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队伍管理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查找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中存在的漏洞、短板,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加强整改教育,切实建章立制,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记者:孙小果近日出狱后,因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被判处25年徒刑。为什么要把这次再审确定的刑罚和它结合起来,决定执行呢?
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数罪并罚及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对孙小果本次再审确定的刑罚和其2013年至2018年所犯涉黑犯罪判处的刑罚不能分开执行,必须进行衔接和合并。
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孙小果犯罪的生效判决与本次再审依法确定的刑罚相结合,决定执行孙小果,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何「孙小果」一九九七年刑事案件在刑满释放后,再次涉及三合会罪行,而他们的「保护伞」职务罪行案件在不同法庭分别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明确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审孙小果案件的法官存在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由司法委员会主席提交的决定商量后,按照孙小果强奸的法律,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始重审。
孙小果案案情错综复杂,既涉及其1994年、1997年以及出狱后等多次犯罪,又涉及与其相关的19名公职人员及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重审孙小果旧案,云南省其他法院将审理孙小果犯罪及其“保护伞”职务犯罪案件,有利于全面梳理孙小果及其“关系网”和“保护伞”的全部犯罪事实,客观准确地评价和审判其犯罪行为。
本次再审中,云南省高院充分保障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对受害人隐私的部分原因再审不参与公听会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检察机关还证词在视频屏幕受害人模糊受害者,受害者和证人作证远程视频等,尽最大努力保护他们的隐私。
延伸孙小果最终是否会被执行死刑?
A: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判决下达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并依法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