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示范区张阁镇:旧电瓶拆解厂严重污染,群众:当地政府和环保局知道不?
2020-08-12 16:20  点击:138291

来源:网易网


根据有关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是非法行为。其次,就是在其拆解的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污染有可能会构成污染环境罪,众所周知,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然而,近段时间以来,本网不断接到河南省商丘示范区张阁镇的村民来电称,位于商虞大道张阁镇路口西150米处【张阁镇工商所隔壁】附近有一家旧电瓶收购拆解厂,在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完善下收购拆解电瓶,存在严重的重金属污染,不但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也给周边村民身心健康带来不同程度危害。

 

周边居民表示,多次向张阁镇党委、政府及大气办主要领导反映均无结果,由此,村民质疑张阁镇政府党委、政府、大气办等单位监管缺失,工作上存在失职渎职和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

     8月4号傍晚,在反映人的指引下,本网先后在该收购电瓶拆解厂的现场看到,电瓶解拆厂距离附近的居民区仅有100米左右,厂内一辆大货车和几名工人正往在装旧电瓶,并且地上堆放几千块旧电瓶,现场一片混乱,且有电动三轮、四轮车进进出出把旧电瓶卖到厂里,无任何登记、记录,显然,这是一家非法电瓶收购拆解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且该拆解厂无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环境影响评估书、安监、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据知情人透露,该厂存在并非一朝一夕,那么,长期的存在是否跟张阁镇党委、政府、大气办等有关属地管理和直接监管部门的“视而不见”亦或是监而不管有着直接的关系呢?此外,难道是国家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现场调查 商丘辉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未在工业园区内,未按照要求远离居住住宅区、学校、医院、水源地等,仓库地面不具备防腐、防渗功能,未设置应急事故池、导流沟等;未按要求转移危险废物,与(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 危险废物处理合同 后未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未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未建立《企业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检测报告》《危险废物管理培训业务培训制度》、《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整改方案》《排污许可证》

据新华社消息,从2018年10月16号开始,中国环境保护督察“后头看”和专项督察意见,督察意见主要内容将同步向社会公开。截至目前督察组受理的37640件群众生态环境问题的举报已基本办结,各地已经问责6219人,然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商丘市示范区张阁镇党委政府却未能阻止污染!其背后究竟是何原因?是监管不力?还是问责不严?还是没有监管??